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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芙蓉区2014年石材加工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6日
芙蓉区2014年石材加工行业职业病危害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112号),有效控制工作场所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维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遵照“革、水、密、风、护、管、教、查”的方针,加强本区域范围内石材加工行业的职业卫生与安全管理,严格作业流程规范和作业人员作业过程的劳动防护,实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保障作业人员健康权益,为全区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整治范围
全区区域范围内石材加工单位,重点是马坡岭街道、东岸街道和东湖街道等处的石材加工作业聚集区域(辖区内没有石材加工企业或比较少的,要根据辖区内职业病危害实际情况,选择1-2个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开展专项治理)。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治理行动顺利进行,决定成立芙蓉区石材加工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许 凡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尹上敏 区政府副调研员
成 员:张 涛 区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
谭利辉 区监察局局长
李凤英 区总工会主席
唐宇平 区人社局局长
罗菊华 区卫生局局长
吴 穗 区环保局局长
陈洪林 区城管局局长
李光靳 区工信局局长
熊国华 工商局区分局局长
夏建军 质监局区分局局长
陈高峰 马坡岭街道办事处主任
韦进文 东岸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清 东湖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区安监局,具体承担治理工作的组织调度、现场检查、重点督查、总结汇总等事宜,由张涛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直各部门和各相关街道(园、局)应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牵头,抽调专门人员负责此项治理工作,组建工作组;各单位机构与人员名单于2014年3月12日前报到区安监局。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4年1月-4月)
1、加强宣传教育。各相关街道(园、局)应利用发放宣传单、印发宣传手册、宣传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教,同时以案为例,以案说法,向辖区内石材加工单位、市场、从业人员、周边居民群众等单位和人员宣传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进行石材加工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作用、标准和要求以及相关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处理措施。
在2014年4月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区安委会将组织专项治理小组成员单位在石材加工市场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和教育等活动;并邀请省市职业病防治专家开展“粉尘(噪声)及其职业健康危害、防治”为主题的系列宣传培训以及咨询、答疑等。
2、召开联席会议。落实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召开全区石材加工行业职业卫生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落实各部门、各相关街道(园、局)的职责和责任分工。
(二)调查摸底(2014年3月底前)
1、普查摸底。各相关街道(园、局)对照前期普查情况,对本辖区内石材加工单位逐社区(村)逐企查漏补缺。
2、结果上报。各街道(园、局)根据查漏补缺结果,完善普查台帐,经所在街道(园、局)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2014年3月20日前将附件1和附件2电子版报表以及加盖公章纸质版表格报区安监局。
(三)整改规范(2014年4-8月份)
整改规范详细内容见附件3,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1、整章建制。区安监局、各街道(园、局)安监部门分别建立市场和加工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台帐。
各市场、各加工单位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相关人员;建立、健全相关职业卫生台帐及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现场整治。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石材加工单位及相关市场管理方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检查,主要包括:一是石材加工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二是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三是上岗前、在岗及将离岗的加工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四是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向作业人员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情况的义务;五是现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特种设备等的安全与有效及定期维护;六是个人防护用品的有效使用;七是清理和改善现场作业环境,防止二次扬尘造成的健康损害与环境污染;八是石材加工专业市场管理方对市场各石材加工单位及门面的安全与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督促完善安全及职业病防治管理;九是督促各专业市场对不符合国家职业病防治要求,且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石材加工作业场所,终止作业场所租赁,或将石材加工作业场调整到指定位置,统一组织进行集中管理。
区卫生局、区城管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按各自工作职能与职责,对石材加工单位存在的问题组织进行检查、整治和查处;各相关街道(园、局)负责配合实施。
区环保局对石材加工单位作业现场的环境污染,尤其是粉尘、噪声、废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清理,查处环境污染的非法违法行为,指导其进行相关环境污染的治理与改造;各相关街道(园、局)负责配合实施。
3、技术改造。由区工信局组织,各相关街道(园、局)配合组织实施:一是对加工场所的加工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二是对现有石材加工工艺进行技术改造,除加工工艺技术及质量要求不能采用湿式加工、并已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外,其它加工必须采用湿式加工;三是加强对作业场所的通风除尘及降噪等防护措施。
4、验收复查。对已进行专项治理检查的石材加工单位及石材加工经营专业市场进行整改复查,检查标准见附件3。复查由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区安监局负责具体实施。
5、责任追究。专项治理期间或治理活动结束后新引入的石材加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要求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引入市场,不得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未经审批擅自引入市场或者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各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能进行查处,并追究市场管理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并按《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追究各相关街道(园、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四)整治查处(2014年9月份)
1、停产停业整顿。经整改复查确认仍达不到规范整顿标准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封相关生产加工设备、设施,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逾期仍未停止生产的,由各职能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督促所在市场管理方采取措施致使停止相关作业加工。市场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存在重大职业病危害因素,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石材加工单位及门面停产停业的,追究市场管理方安全管理责任,并实施行政处罚。
2、强制查封取缔。对街道(园、局)虽采取措施仍未能按规定要求完成整改,已通知进行停产停业整改、但仍未停止作业的,由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质监分局按相关工作职能、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查封。无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由区工商分局按无证经营单位予以取缔。相关后续工作由各相关街道(园、局)负责。
3、强制关闭。对拒不按规定要求依法完成职业卫生管理及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的石材加工单位,由区安监局会同区各相关部门、各相关街道(园、局)商议审定后,报区政府批准予以关闭。
(五) 善后处理(贯穿整个专项治理工作始终)
1、对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须向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依法提供相关诊断依据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其诊疗、康复等费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由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和所在街道(园、局)具体负责落实;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由各相关街道(园、局)督促企业进行落实。
2、对实施予以关闭、或停产停业整顿的石材加工生产单位,其后续善后与安置工作,由所在街道(园、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督查验收(贯穿整个专项治理工作始终)
由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定期对区各单位在各阶段综合整治总体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每月通报督查结果。督查结果纳入年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并将对工作突出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区直各相关部门,各相关有关街道(园、局)是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治理要求,建立机构、确定人员、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此次治理工作涉及面广,企业量大,重点是要全面改善全区石材加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混乱,加工作业条件、环境及从业人员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差的局面,提升加工设备、作业环境和加工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条件,整顿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避免职业卫生与安全事故,尤其是群发性职业卫生与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必须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突出重点进行整顿治理。
(三)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此次整治工作牵涉的部门多、任务重,各街道(园、局)和区直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及时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重大事项共同研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严格督查,形成机制。
加强工作督查,对监管不力、职责任务落实不到位,影响全区治理工作进度与成效,产生严重影响与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通过本次专项治理,将石材加工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形成长效机制。
附件1:芙蓉区石材市场基本情况
附件2:芙蓉区石材加工单位摸底登记表
附件3:芙蓉区石材加工单位专项整治检查标准